文章转载 2024-02-27 21:42 来源:广州日报大洋网

27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首批仲裁司法审查典型案例,涵盖承认外国仲裁裁决、协助区际仲裁财产保全、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等多个方面,涉及电子格式合同仲裁条款效力认定、仲裁程序瑕疵弥补、虚假仲裁惩治等前沿与热点问题。

仲裁是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际通行的纠纷解决方式。近年来,广东法院始终尊重当事人选择仲裁的意思自治,坚持支持和规范仲裁高质量发展,着力打造“仲裁友好型”司法环境,为营造粤港澳大湾区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

据悉,2023年,全省法院审结仲裁司法审查案件2688件,同比增长11%,对仲裁裁决的支持率超过99%。

部分典型案例节选

严格执行区际司法协助 安排准许香港仲裁当事人提出1.8亿元财产保全申请

香港企业维某公司因与内地企业珠某公司股权转让及担保纠纷一案,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申请仲裁并获受理后,通过该仲裁中心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扣押珠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8亿余元的财产。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将维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提交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维某公司作为香港仲裁程序的当事人,有权在仲裁裁决作出前向内地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故裁定冻结、查封、扣押珠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8亿余元的财产。

法院指出,依法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准许香港仲裁程序中当事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为将来执行香港仲裁裁决提供保障,支持香港建设亚太区国际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中心,推动建立共商共建共享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依法不予执行虚假仲裁 维护社会公共秩序

龙某向黄某借款40万后,龙某与其父亲签订《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龙父购买龙某名下房屋,并将房屋产权人变更登记为龙父,但龙父并未支付任何购房款。黄某作为龙某的债权人,对上述房屋转让行为提出了债权人撤销之诉。生效民事判决认定龙某将案涉房屋无偿转让给龙父,给债权人黄某造成损害,判决撤销龙父与龙某签订的《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

之后,某仲裁委员会根据龙母与龙父、龙某达成的仲裁协议和龙母的仲裁申请,受理了龙母关于房屋确权纠纷的仲裁申请,并裁决确认龙母为案涉房屋的共同共有人,由龙父、龙某协助办理房屋共有权证。龙母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述仲裁裁决,黄某提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龙某与龙父、龙母在明知生效民事判决已经撤销龙某将案涉房屋转让给龙父的行为的情况下,又签订仲裁协议并提出案涉房屋确权的仲裁申请,属于虚构法律关系,恶意申请仲裁。案涉仲裁裁决结果错误,损害了黄某的合法权益,故裁定不予执行该仲裁裁决。龙母申请复议。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该仲裁裁决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故驳回龙母的复议申请。

法院指出,仲裁案件当事人之间存在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进行虚假仲裁的情形,是支持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条件之一,也是仲裁司法审查的难点。本案中,法院结合案外人的举证,对仲裁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资金流转状况、债权债务等情况进行充分审查,认定仲裁当事人之间存在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进行虚假仲裁的情形,依法保护案外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仲裁秩序。

文、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通讯员:曾洁赟、李金迪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李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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